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企业买卖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较常见,但若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仅指示员工盖章回传,需为货款买单吗?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电机买卖合同纠纷,明确了保证合同成立关键,为企业交易安全提供指引。
厦门A公司主营电机生产,外地的B公司因生产需向其采购电机,初期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与A公司对接,后双方建微信群沟通。不久,A公司员工将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发给朱某,要求确认回传。
朱某将合同转发至微信群,指示员工加盖B公司合同专用章回传。经查,合同除约定电机数量、单价等核心条款外,附则明确“B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个人对支付A公司货款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合同加盖了双方公司专用章。
后因B公司未付货款,A公司诉至同安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1万余元货款,并判令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朱某对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其仅参与前期对接,未参与合同签订,不清楚保证条款,且未签字,不应担责。A公司则称,双方事前约定朱某担保,其指示盖章回传即视为认可条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安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担责的前提是有明确保证意思表示。A公司未能举证双方约定朱某担保,且未提示保证条款、未要求朱某签字,朱某指示盖章系公司行为,不能延伸至个人。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B公司支付A公司11万余元货款,驳回A公司对朱某的诉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明确,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需通过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保证条款或第三人书面允诺成立,避免保证人轻率担责。
法官提醒,口头保证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订立保证合同时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核心条款并由保证人签字;约定法定代表人担责,务必要求其个人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