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林荣堂 林思婕) 一笔近百万元的设备采购,买方按约定支付大部分货款后,却发现收到的50万元发票无法税前扣除,剩余发票更是被卖方“拖延拒开”,最终卖方失联跑路。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方赔偿买方税额损失110355.12元。
2022年3月至5月,某食品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全自动生产线、输送机等设备969500元。
食品公司按约定陆续支付货款856465元,但设备公司仅开具价税合计502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53765元货款对应发票未按约定开具。
2023年3月,因设备经多次调试仍未达标,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余下的设备调试工作由食品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尚未支付的货款不再支付;同时,设备公司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剩余353765元货款发票足额开具给食品公司。
然而,设备公司并未履行其开具剩余发票的承诺,甚至其之前开具的502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异常情况,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将导致食品公司多承担税负。
食品公司多次联系设备公司核实解决均无果,最后设备公司甚至彻底失联。
食品公司无奈将设备公司诉至法院。同安法院经审理,认定设备公司开具发票异常、未开具剩余发票的行为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加重了食品公司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负,合计110355.12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食品公司110355.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