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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广告用了“守宝龙”,侵权了吗?

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

将历史文化元素作为服装设计的创意来源,究竟是致敬文化,还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近日,厦门中院审结一起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被诉商标侵权的案件。

源起 “守宝龙”引纠纷,谁在状告斐乐?

“守宝龙”是敦煌壁画中的四大瑞兽之一,来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绘于唐朝。壁画中,左右对称的守宝神龙守护着库藏珍宝,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阳刚,寓意着守护和赐福。在敦煌壁画中,飞舞的龙比较常见,而这种静态的坐龙则比较少见。

原告敦煌某会展公司是“守宝龙”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在2022年和2023年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服务上。

原告以斐乐公司在其服装的商品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斐乐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举证 斐乐公司辩称使用“守宝龙”属正当描述

斐乐公司辩称,“守宝龙”形象及称呼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并非原告的臆造词汇,作为商标其显著性极弱,其保护范围应受严格限制;斐乐公司未突出使用“守宝龙”名称,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意图,相较涉案商标而言,斐乐公司的FILA品牌更有知名度;斐乐公司在商品链接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守宝龙”名称系对设计灵感及设计元素的正当描述,“非遗守宝龙”系列服装系斐乐公司与非遗苏绣传承人进行合作,灵感来源于敦煌壁画“守宝龙”与非遗苏绣工艺相结合的设计理念。

斐乐公司举证了其与非遗苏绣艺术家的合作合同,载明以敦煌“守宝龙”为原型交付设计图稿。

敦煌某会展公司认为,该宣传语中使用“守宝龙”名称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斐乐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守宝龙”为敦煌壁画中坐姿龙的描述性称谓之一,斐乐公司的举证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存在的设计背景,敦煌某会展公司亦未就其商标知名度进行举证,不能认定斐乐公司存在攀附的恶意;被诉侵权链接、图片及商品本身明确标注有“FILA”商标,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斐乐公司未突出使用“守宝龙”,在宣传文案中亦是渲染设计背景的描述性表达,故被诉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对“守宝龙”的商标性使用,斐乐公司等被告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敦煌某会展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中进一步指出,“守宝龙”一词已被有关媒体公开报道,用来指称来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的坐姿龙,此为“守宝龙”一词本身自有的含义,该描述性含义或称“第一含义”应属于公共资源,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进行正当使用。斐乐公司使用方式正当且善意,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厦门中院据此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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