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一起在校生劳动争议案,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据悉,在校生小秋(化名)与A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规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