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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116只中国鲎,判刑!

厦门中院发布一批危害海洋珍稀生物案例

导报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海洋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涵盖黑角珊瑚、野生红珊瑚、中国鲎等国家级保护海洋生物。案例兼具警示与科普意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走私黑角珊瑚,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智是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黑角珊瑚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后,仍决定从马达加斯加走私该物品入境。

2014年7月,林某智委托某物流公司办理该批黑角珊瑚进口手续,某物流公司委托某报关行公司报关,某报关行公司便以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的名义,用一般贸易方式向东渡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黄褐色玛瑙石和木化石。

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夹藏有1057.4千克黑角珊瑚,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经鉴定,该批黑角珊瑚价值人民币126888元。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单位犯罪,鉴于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已被吊销,被告人林某智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其负相应刑事责任。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26888元。被告人林某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林某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林某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1057.4千克黑角珊瑚,予以没收。

黑角珊瑚俗称“海柳”,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保护物种。该物种生长周期漫长,一旦遭受破坏难以恢复。

以案说法

本案通过精准司法裁判,严厉惩戒危害海洋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我国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守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

非法出售野生红珊瑚,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经营文玩店时,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店内销售。

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

案件审理中,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同时预缴1.2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

同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判处沈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捕捞、收购、出售、运输红珊瑚及其制品均可能触犯刑律。

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结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等因素,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印制红珊瑚保护倡议资料,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大规模发放,现身说法倡导红珊瑚保护。

非法收购中国鲎,判刑!

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琛多次向王某英购买中国鲎。2021年4月,王某琛向王某英收购了116只中国鲎,随后再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批中国鲎价值约16.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琛、王某英共同缴纳生态修复金16.5万元,拟专款用于厦门地区中国鲎的增殖放流及栖息地保护。

同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英、王某琛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鲎1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英、王某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二年四个月。

以案说法

中国鲎有着“生物活化石”之称,独有的蓝色血液具有很高的科研及医用价值。本案是中国鲎成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厦门市审理的第一起非法买卖中国鲎案件。

据悉,厦门两级法院近年来逐步建立了特色中国鲎司法保护机制,为厦门地区中国鲎种群恢复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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