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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偷税236万 被查竟称“算错账”

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全部诉求遭驳回

拥有千万流量的主播姚某,直播吸金918万元未如实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36万元。被税务部门查到后,他还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这起涉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主播姚某要求撤销税务处罚的诉讼请求。

918万元收入未申报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姚某以个人名义在某网络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相关平台及经纪公司向其支付的收入合计1670万元。经核查,其中750万元为他人虚假刷单形成的流水,并非实际收入,剔除该部分后,姚某实际取得劳务收入918万元。

在此期间,姚某未将上述实际收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36万余元。2023年3月24日,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少缴的税款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36万余元。

面对处罚,姚某提出异议并诉至思明区法院。他先后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先是主张“直播公会已代为缴税”,后又称名下注册有个体工商户,收入应按经营所得申报,可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自己并非故意偷税,只是“算错账”。

两大争议焦点怎么厘清

该案的审理核心集中在两大争议焦点,思明法院逐一作出明确认定。

焦点一:收入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网络平台经济中,个人主播所得的税目归属,应以“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活动实质”作为两大判定标准。经查,姚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直播内容属于“网络演艺活动”,收入由平台通过经纪公司支付,是典型的劳务付费模式,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核心特征。而姚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既无实际经营场地,也未雇佣工作人员,无任何经营支出,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仅为“挂名”主体。法官指出,姚某试图通过注册个体户“换马甲”,将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以逃避税负,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其收入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焦点二: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姚某辩称“不知道自己少缴这么多税,没有主观故意”。法院审理明确,认定偷税的主观故意,不以纳税人对偷税金额的具体认知为必要条件。

姚某明知自己未如实申报综合所得,且明知名下个体户无实质经营仍以经营所得方式缴纳极少税款,足以证明其不仅在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概括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少缴税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符合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为新业态税收征管

统一基准

法官说,该案的裁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确立了网络主播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目归属的实质课税原则,明确以个人形式从事直播活动获取的收入,即便以商事主体名义申报,缺乏实质经营支撑仍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为同类新业态税收征管提供了统一裁判基准。

同时,该案明晰了偷税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即纳税人对少缴税款具体金额无明确认知时,结合其客观行为及后果,未能证明无主观过错的,可认定具备偷税概括故意。这一认定方法丰富了偷税主观要件的证明路径,对查处手段隐蔽的复杂涉税案件具有示范价值。

导报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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