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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买了我的水泥?”

水泥公司被拖欠8万余元货款,签字人辩称系代签拒付款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 “究竟是谁买了我的水泥?”某水泥公司被拖欠8万余元货款,结算单上的签字人却辩称系代签,拒绝付款。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查,林某因A、B、C三个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与某水泥公司口头约定采购水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2019年,双方分三次完成结算,林某先后确认结欠A项目水泥款3120元、B项目70150元、C项目11100元,三笔货款共计84370元。林某与水泥公司员工均在结算单“结算人”处签字,该结算单抬头标注为某建筑公司。

此后,水泥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无果,遂将林某诉至同安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林某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为第三人,主张自己只是现场管理人员,并非买受人,货款应由建筑公司支付。

庭审中,林某辩称,案涉三个项目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公司,结算单、发票及水泥公司备注均指向该公司,自己仅代为签字,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而某建筑公司当庭全盘否认,称林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仅承建B项目,且未向水泥公司或林某采购过水泥,结算单抬头系双方自行备注,公司毫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整个水泥交易的沟通、结算全由林某与水泥公司对接,建筑公司未参与任何环节;林某庭审中自认与他人合伙承包三个项目,自行采购水泥,且催款期间从未否认欠款事实。同时,仅有B项目由该建筑公司承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持有公司授权,水泥公司与建筑公司也无买卖合意,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同安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合同双方为水泥公司与林某,判决林某支付货款843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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