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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品牌被当广告引流,算侵权吗?

厦门中院引入“默示许可”厘清边界

导报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搜索引擎里搜自家游戏,首页跳出一条“广告”链接,标题写着自家品牌名,下方却标着别家平台的名字——点击后直接跳转到该平台的下载页面。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

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一起涉某大型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行业的一道模糊难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合作平台用游戏引流 游戏公司告上法庭

游某公司运营的平台全网用户超过8000万,是国内主流游戏社区之一。2020年,数某公司将旗下核心应用游戏“颜某”上架至游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双方开启了三年平稳合作。

这场互利共赢的合作在2024年出现转折,某天,数某公司偶然发现,用户在某大型搜索引擎搜索“颜某”时,首页赫然出现带有“广告”标识的“颜某-最新版下载”链接,下方却标注着游某公司平台名称,点击后直接跳转至该平台内的App下载页面。

在数某公司看来,游某公司此举是借自己的商标“截流”,把本应流向己方的流量收入囊中,遂将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游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赔偿对方损失。游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引入“默示许可”原则

对此,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庭创新性引入“默示许可”原则。法院认为,数某公司自愿上架且同意适度推广的这一积极行为,可推定构成“默示许可”。被诉链接已标注了“广告”,用户可清晰明辨来源,游某公司并未抢夺数某公司官方链接的核心位置。

但“默示许可”绝非“永久许可”,倘若权利人不愿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仍然可以在合理期间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排除,甚至主动从平台下架应用程序,此时,平台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配合处理。

本案中,数某公司诉前并未与对方沟通,而是直接通过诉讼表达反对意见。游某公司在诉讼中及时停止被诉行为,避免了损害扩大。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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