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社保滞纳金纠纷案件,明确自愿弃保法律后果,为劳资双方敲响警钟。
据悉,市民小张于2021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不久,小张主动与公司负责人协商,希望公司以每月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双方将该约定写入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未为小张办理社保登记,也未缴纳社保费用。
小张离职后,向同安区社保中心投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用。社保部门核查后,向涉事公司发出补缴提示函,要求企业补齐小张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依规完成补缴,同时缴纳了社保滞纳金。对于这笔滞纳金该由谁承担,劳资双方产生分歧,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私下约定免除。因此,双方合同中关于放弃社保的约定属无效条款。
本案中,劳资双方对未缴社保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本次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由公司与小张各自承担50%。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