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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夜间追尾货车,骑手重伤九级伤残

一盏改装灯,40余万赔偿差点打水漂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

事发当日夜间,市民小李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行车途中未留意路面路况,径直撞上前方停车等候绿灯、由小张驾驶的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小李人身受伤,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毁。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张驾驶的货车私自加装左右侧示宽灯灯光反射装置,车辆侧边、尾部虽粘贴反光标识纸,但反光清晰度不达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李夜间行车疏于观察、未按规定降低车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等伤情,累计花费医疗费455724元。后续经司法鉴定,小李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本次事故共计给小李造成经济损失889847.15元。

理赔产生分歧 保险公司以改装为由拒赔

涉事货车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理赔协商无果后,小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自身各项损失合计419971.25元。

小李当庭诉称,本次追尾事故诱因是货车尾部反光标识清晰度不足,交警已认定货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承保货车保险的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对应的理赔责任。

对此,甲保险公司当庭答辩提出拒赔意见:依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私自改装、加装部件,或是变更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由此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案涉货车私自加装灯光装置,车辆行驶风险提升,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

法院厘清边界 小幅加装不构成免赔

同安区法院审理查明,货车加装侧方示宽灯反射装置,仅属于辅助、装饰类轻微加装改动,并未改动车辆动力、制动等核心安全结构,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结合事故成因研判,本次追尾直接原因是小李夜间行车观察不周、车速过快,以及货车车尾反光标识不合格,撞击部位为货车尾部,和车辆侧面加装灯具无直接关联,加装行为与本次事故损伤结果,不存在法律层面因果关系。

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按照30%次要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小李损失405554.15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的118000元,还需赔付287554.15元。判决生效后,甲保险公司已主动足额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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