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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一天,公司变卦换岗位

双方协商无果,求职者告上法庭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

手握标注清晰岗位、薪资的入职通知书,推掉其他工作机会静待入职,却在报到前一天被公司单方变更核心岗位,协商未果还遭拒签劳动合同。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结一起招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明确载有核心用工信息的录用通知属法律意义上的要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变更,违背诚信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的,须依法赔偿,为职场求职者维权提供指引。

案情回顾 推拒其他工作等入职 岗位突遭变更

2024年12月,求职者小李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公司“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通过考核后,公司向其发送《入职通知书》,明确载明入职部门、岗位、日期及月薪等核心信息。

基于这份正式录用通知,小李出于合理信赖,推拒了其他工作机会,着手筹备入职相关事宜,做好了到岗准备。

入职前一天,该公司突然告知小李,原定“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取消,单方将其调整为“视频号运营”。小李认为两个岗位运营逻辑、受众差异明显,岗位属于核心用工约定,因此明确拒绝调岗。双方协商无果,公司以小李不同意调岗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公司的行为使其错失就业良机,信赖利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录用通知属要约 企业违信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载有岗位、薪资、报到时间等核心内容的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要约。劳动者据此产生合理信赖、放弃其他就业机会时,双方已进入劳动合同缔结关键阶段,用人单位负有诚信为先的“先合同义务”。

本案中,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事先告知小李岗位可能调整,却在入职前夕单方变更核心岗位约定,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该用人单位构成缔约过失,酌情判决其向小李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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