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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 勇救落水人员

一男子见义勇为获3个月减刑

导报讯 (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近日,厦门中院依法审结本市首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件。罪犯李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据悉,李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于2023年1月到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矫正期间,李某某表现良好,获得社区矫正机构表扬。同时,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体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

2024年7月17日,李某某在厦门海沧湾海角九号附近海域,发现一名男子因脚抽筋落水,情况危急。他不顾个人安危,果断下水施救,成功将落水者救起。事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某某也被授予“海沧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励金5000元。

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李某某符合重大立功条件,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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