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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病逝 其子持授权书能否接管公司?

导报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父亲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病离世。儿子持其生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接管公司,遭公司股东起诉。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公司法》典型案例,让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甲、乙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各持股50%,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未参与公司经营。甲因病无法履行职务,出具《授权委托书》,概括性委托其子丁代为履行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甲病故后,丁凭借《授权委托书》变更公司印鉴。乙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流程后,以自己的名义诉请确认《授权委托书》自始无效、丁停止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及停止对丙公司的经营管理。

丁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授权业已因甲去世而终止,无需通过诉讼确认,由谁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乙无权通过诉讼要求丁停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厦门法院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系授权委托关系,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甲因病无法履行职务,将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性授权给其子丁,其本质相当于委托丁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丙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担任、变更、登记的要求,应为自始无效。该行为同时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和公司股东乙的利益。丁接受甲的委托,履行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与甲共同侵害丙公司的利益和公司股东乙的利益,故丁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授权委托书》自始无效,丁不得凭借《授权委托书》行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不得凭借《授权委托书》管理丙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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